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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障碍与可行路径

2 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障碍 2.1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受雇的医师是“单位人”,而不是一个真正的“自由执业者”。医师劳务价值体现在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中,医师的工资、奖金、社会福利等均由医院发放或缴纳。而在国外一些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或是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医师是自由职业者(即开业的自雇医师),既可以开设诊所,也可介绍病人到联合的医院去住院或手术。病人出院时一方面向医院缴纳住院费用,还要向医师支付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医师薪酬由劳动力市场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在国外研究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时,不仅有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方式,还有对医师的支付方式。

医师作为一种重要的卫生人力资源,可以生产不同类型的服务,如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医师服务可以引导卫生资源流向。用市场经济的观点来看,医师在医疗市场中可以看成是一种“承包人”(Entrepreneur)或“医师组成的企业”(Physician-firm)和网络,可以个体开业行医或由几个医师组成集体诊所,也可以受雇于医院;以工资支付制度为主,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中按人头付费。

在医师劳动力市场中,薪酬体现医师的劳动价值,薪酬高低与医师工作积极性密切相关。以上海市为例,2013年公立医院在职职工的年均工资性收入为全市在职职工的2.5倍,或相当于全国人均国民收入的2.5倍;医师收入大约相当于英国和台湾地区医师平均水平的1/2,不足香港地区的1/3 和美国的1/4。[5]

三级医院的医师反映,看一个普通门诊14元的挂号费用,医师可以拿到3元,即使是特需门诊每次150元,医师也只能拿到其中的20%(30元),半天的特需门诊大约看10个病人,劳务收入只有300元。因此,在目前的收费标准下,医师劳务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如果能够实行多点执业,情况就会大大不同。

2.2 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1998年,第5号主席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21条明确规定,医师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第17条还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变更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批准”。[6]总之,医师执业变更不太容易,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3 公立医院管理制度的制约

尽管国家宏观政策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但是医师多点执业的主观需求并不强烈。由于公立医院的硬件设备、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科研优势超过一般的私立(民营)医院,如果多点执业后,医师个人收入可能提高,但在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科学研究的机会方面还有很多障碍,医师自身要求流动缺乏动力。所以,供给和需求双方条件的不足是造成医师多点执业难以实施的主要原因。

目前,公立医院的医师多点执业需要经过所在医院批准。凡是可以多点执业的医师绝大部分是高年资医师、学科带头人或具有一技之长的专家,他们是公立医院的主要技术力量。公立医院在保证机构利益的驱动下,不愿意将有专长的高年资医师资源分流到社会上,或去外单位执业。而一般年资较低的医师,在专业技术方面还要继续成长,需要学习专业知识和掌握新的医疗技术,即使想多点执业,也缺乏市场需求。

医师在多点执业前,还有一些费用分担问题需要解决,如原执业单位缴纳“四险一金”的费用需要与其他受聘单位分摊,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也都需要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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